关于印发奇台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QT001/2019-000018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名 称 | 关于印发奇台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印发 奇台县 县城 城镇 供水 价格调整 的通知 | ||
文 号 | 奇政发〔2019〕8号 | 发文日期 | 2019-03-15 12:22:07 |
发文单位 | 万狗_狗万(1.0)_狗万-就是万博吗 | 发布机构 | 奇台县政府网 |
奇台产业园区管委会,准东将军庙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奇台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奇台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县长办公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奇万狗台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
奇台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奇台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简化供水分类
将现行居民生活、工业商业、饮服基建、特种行业、绿化消防、公厕等六种用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种行业三种,鉴于城市公共绿化、消防的公益性,单设城市公共绿化、消防用水分类。
二、供水价格调整
综合供水价格由现行的1.18元/立方米调整为1.98元/立方米。按照现行水价分类,供水价格调整如下: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价格由现行的1.0元/立方米调整为2.0元/立方米;将工业商业、饮服基建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商业基准价格由2.6元/立方米调整为5.20元/立方米;基建饮服业用水基准价格由3.1元/立方米调整为5.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基准价格由6.00元/立方米调整为10.00元/立方米;公共绿化、公厕、消防用水价格由0.50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详见附件一)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凡是由奇台县公共供水管网履盖的供水范围,实施了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标准改造,并签订供水合同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执行居民水价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按照第一级阶梯标准执行,暂不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以每个家庭3口人、人均月用水量2.6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价格级差为1∶1.5∶2。即: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基准水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基准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基准价格的2倍执行。(详见附件二)
四、实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详见附件三)
五、供水分类说明及相关事宜
(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划归居民生活用水。
(二)行政事业单位、医院用水划归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的绿化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四)住宅小区绿化用水执行城市公共绿化用水价格。
(五)特种行业用水:指高档洗浴、桑拿、足浴、洗车、游泳(含幼儿游泳)、滑雪场等行业用水。</span>
六、水价补贴政策
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纳入用水补贴政策,供水部门统一按基准水价标准的50%计收水费(每立方米1元)。
七、相关要求
(一)供水价格执行范围为奇台县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供水范围。
(二)涉及供水分类和供水价格的相关事宜均以此通知为准。
(三)奇台县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做好供水价格调整的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方案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奇台县城镇供水分类价格表
2.奇台县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价格表
3.奇台县非居民用水定额累进加价表
4.奇台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附件1
奇台县供水价格表
序号 |
现行用水分类 |
现行用水价格(元/ m3) |
调整后用水分类 |
调整后用水价格(元/ m3)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1.00 |
居民生活用水 |
2.00 |
2 |
工业商业 |
2.60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5.20 |
3 |
基建饮服 |
3.10 |
||
4 |
特种行业用水 |
6.00 |
特种行业用水 |
10.00 |
5 |
公共绿化、消防、公厕 |
0.50 |
公共绿化、消防、公厕 |
1.00 |
|
综合水价 |
1.18 |
|
1.98 |
附件2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供水价格表
档次 |
年用水量(m3) |
标准 |
阶梯价格(元/m3) |
第一档 |
0-94(含94) |
按基准水价执行 |
2.00 |
第二档 |
94以上-188(含188) |
按基准水价的1.5倍执行 |
2.94 |
第三档 |
188以上 |
按基准水价的2倍执行 |
3.88 |
备注:1.户籍人口超过3人及以上的家庭,按每增加一人每月基本水量相应增加2.6立方米;2.为了方便居民在结算期内调剂用水,降低抄表收费成本,促进节约,以年度为周期执行,水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3.水价中代收的水资源费不实行累进加价。
附件3
非居民用水定额累进加价表
用水量档次 |
标准 |
工业商业(元/m3) |
饮服基建(元/m3) |
特种行业(元/m3) |
定额用水量以内 |
基准水价 |
5.00 |
5.20 |
10.00 |
超出定额用水量20%的部分(含20%) |
在基准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 |
9.88 |
10.28 |
19.88 |
超出定额用水量20%至40%的部分(含40%) |
在基准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 |
14.76 |
15.36 |
29.76 |
超出定额用水量40%以上部分 |
在基准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 |
19.64 |
20.44 |
39.64 |
备注:1.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制定执行;2.“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用水超出定额(计划)以上水量部分,在到户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3.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结算;4.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仅对供水终端供水加价,水价中代收的水资源费不实行累进加价。5.城市公共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附件4
奇台县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居民阶梯用水价格及实行时间要求,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二、实施范围
奇台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供水服务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
三、“户” 的认定标准
(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家庭户为基准水量定额核算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家庭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需用水户提供实际居住证明等核算材料。</span>
(二)对于一户多表用户,按户核定基准用水量。
四、阶梯水价基准用水量核增办法
(一)户内人口3人及3人以下,无需办理基准用水量核增手续。
(二)户内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如需办理基准用水量核增手续,须在计量周期结束前,持《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本人联系电话等材料,到奇台县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大厅申请办理。
(三)同一家庭成员仅可申请一套房产的用水基准水量核增手续,一个户籍下有多套房屋的将停办基准用水量核增手续。
(四)“一户多人口”基准用水量核定后,基准用水量核增手续有效期为3年,如需办理基准用水量核增续期手续,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内申请续期,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恢复为基准用水户。
五、居民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核算方法、分级水量及价格
(一)计量周期
1.阶梯分级水量以“年”为计量周期,以年累计用水量达到分级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执行阶梯加价。
2.阶梯水价的计量周期为执行日期,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核算方法
1.机械水表或远传水表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水价的核算方法
(1)在计量周期内每次按抄表量累计进行阶梯用水量和阶梯水费的核算。
(2)自阶梯水价实施之日起,供水单位在第二个抄表周期内的抄见水量,开始累计当前计量周期的用水量,并进行阶梯水费核算。
2.智能水表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水价的核算方法
(1)按计量周期内累计购水量进行阶梯用水量和阶梯水费的核算。即:自阶梯水价实施之日起,以用户的购水量开始进行阶梯水量核算。
(2)智能水表用户在计量周期内可按需求购水。原则上单具水表单次购水量最多不超过当年计量周期第一阶梯水量基数。
(三)分级水量及价格
居民阶梯水价用户每个计量周期的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实行分级递增。
1.户内人口3人及3人以下的家庭分级水量和价格:
分级水量 |
户计量周期用水量 (立方米) |
供水价格 (元/立方米) |
第一阶梯 |
0-94(含94) |
2.00 |
第二阶梯 |
94以上—188(含188) |
2.94 |
第三阶梯 |
188以上 |
3.88 |
2.对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阶梯年用水量分别增加32立方米。
六、其他标准
(一)对不具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合表居民用户,暂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根据供水单位整改要求自整改通知书下达3个月内整改完毕,否则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居民合表用户水价可按照高于第一档水价水平且低于第二档水价水平确定)。
(二)对于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规定,用水价格统一执行基准水价(每立方米2.00元)。
(三)对纳入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纳入用水补贴政策,用水价格统一按基准水价的50%计收水费(每立方米1.00元)。
(四)居民用户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予等)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到奇台县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营业厅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变更后重新核定计量周期及阶梯水量基数,并自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按阶梯用水量和阶梯水价进行核算。
(五)实施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供水单位只认定原用户核定的基准水量,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而重新核定阶梯水量基数。
七、咨询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奇台县供排水管理处0994-7211962
监督电话: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94-7214393
奇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994-7211417